当下经济体制不断的完善,数字化经济也取得了理想的成果,我国对金融领域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因此发挥了作用,企业经营环境与融资环境都在发生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竞争力强的企业选择IPO上市打破融资壁垒,为自身的发展开辟了新的渠道。但根据企业IPO上市前的财务管理工作情况分析可知,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存在,规范问题的解决和发展是关键,只有完善财务管理措施提升规范化程度,才能为企业后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企业IPO上市前财务管理不规范行为
具体表现及规范化策略
一、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是其IPO上市顺利完成的关键,但对IPO上市前的企业分析得知,仍然存在企业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等情况。
(一)现金交易占比大且无下降趋势,内部控制缺失1.对于现金交易问题北交所的规定相对较为开放和宽松,其不限定行业范围和业务模式,允许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况但需要详细说明相关原因及内控的有效性。2.完善内控制度,做到留痕可核查,并且需要特别说明现金交易是否存在行业特性以及是否符合行业特性。
(二)存在各种单据不齐全,执行不到位,ERP未上线,成本核算不规范,各种基础核查无法实现或者财务数据无法合理解释,内控制度缺失
建议企业用ERP对各类单据进行整理,建立各种台账包括不限于销售台账,销售台账,研发台账,固定资产台账,票据台账等,完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各种单据的留痕工作。
(三)存在第三方回款,无法合理解释;转贷行为无法规范、内部控制薄弱
对于第三方回款的情况需重点核查并解释,如属于财务造假则需处理,考虑对报表的影响以及是否可能造成处罚。如发生转贷行为则需先处理再进行充分披露:1.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转贷”情形。2.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连续12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或同一业务)累计金额是否基本一致或匹配,是否属于“转贷”行为。
(四)个人流水检查存在体外收支,需要差错更正调整报表,或者存在异常流水无法解释
全面核查公司及关键个人的银行流水,严格按照指引打印相关银行账户的流水,特别针对关键岗位,尤其是采购,销售,出纳,财务可能存在个人卡或者收付款的个人,进行重点核查,针对核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性解释,如属于需要调整财务数据的,需要落实和核查清楚,并对财务数据进行调整后方可申报。
二、企业存在不合规的盈余管理行为
保证盈余管理工作的合规性,能促使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的同时,也能不断提升企业的信誉度。但对IPO上市前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分析得知,部分企业仍然存在在实际工作中用不合规的手段对利润进行调节从而来满足《证券法》的要求,这使企业无形陷入了财务管理困境。
(一)研发投入不真实,核算不规范,分配不严格1.关注是否存在研发制度,以立项、预算、执行为基础的内控制度包含的材料领用、工时记录、工资分摊、费用分摊是否严格执行,领料单上研发项目的领用是否一一对应,领用后形成的产品及废品的情况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高管尤其实际控制的研发员工其工资是否列支在研发费用里,其费用如何分摊在管理和研发上的。2.研发投入通常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从研发台账,涉及每一项支出的支持凭据都需要严格核查其是否规范性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情况、每年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和企业账面核算的研发费用情况,审定申报报告的研发费用不得有较大的差异,最好是一致的。4.确认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如存在,是否严格执行了会计准则,是否存在减值和核算不规范的可能性,审慎评估是否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考虑费用化后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如经过上述评估,需要对研发费用进行调整,常见事项报告,各种费用发生严格按照会计分期进行截止性测算的跨期调整,资本化改为费用化,材料核算需要归集为成本的调整,人员成本存在不合适需要调整的情况的,对上述事项进行差错更正,并考虑是否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
(二)发行人及其高管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影响财务数据1.充分论证潜在的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已经处罚事项的影响,以及合规证明是否可以开具,是否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影响,同时关注公司层面的处罚对财务数据和公司持续经营的的影响。2.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例如: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北交所的规定与之前新三板挂牌以及后续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审核标准有一定差异,所以要求业务团队更好的理解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和要求。
(三)对发行人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生产设备、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属纠纷
关注权属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财务数据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需要充分披露,需要谨慎的解决,并在招股书进行充分的披露。
(四)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差,需要大额差错更正,尤其舍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账外账等问题
由于是挂牌企业,出现数字调整需要谨慎判断处罚情况,尤其涉及到财务造假的可能会影响申报。
1.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若有变更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如出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报前后,发行人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不完善、未及时进行审计调整的重大会计核算疏漏、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将依据相关制度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的,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查处。
三、企业存在不规范的关联方交易
不规范的关联方交易可能影响IPO上市审核,虽然关联方交易能有效提升企业运作效率,但也可能存在财务舞弊的风险。
(一)存在重大影响的同业竞争
与主板不同的是,只要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即可,因此需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从各个角度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针对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
(二)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价格异常定价不公允、缺失必要性
1.与同行业的企业自身类似交易进行价格比较,针对不公允的情况精确调整,对未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追认。
2.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进行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或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应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的核查。
综上所述,IPO 上市是企业在新时代打破融资壁垒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使企业通过 IPO 审核,做好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尤为重要。现阶段仍有部分企业在IPO上市前期存在财务管理工作缺乏规范性的问题,如内控体系不健全、盈余管理行为不合规等,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遏制盈余管理不规范等行为,使财务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化,为企业争取更多通过 IPO 审核的机会,使其在未来实现平稳健康发展。